公務員考績分3等 未達良好恐免職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考試院十四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現行甲乙丙丁四個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個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未達良好者給予其半年改善期,如仍未符期待,或三年內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即應免職。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考試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法主要將廣義的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兩大範疇,核心理念在於簡化工作考績等次,將標準更具體化,並以公務員實際工作表現為評價核心,讓考績得與機關陞遷更緊密扣合,並即時辦理獎勵或懲處,另強化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等權益。

過往考績實務運作,因設有百分之七十五甲等比率上限限制,且甲等獎金一個月、乙等獎金半個月,產生諸多爭論。

考試院說,這次修法將現行甲、乙、丙及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等三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考列良好,以利主管考核及減少人員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考試院指出,優秀及良好都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一點三個月及一個月獎金。至於若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仍維持現行加發一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

為使考績得與陞遷緊密扣合,公務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都考列優秀者,除第三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最近五年有三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並給予半年改善期,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三年內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期達到考績獎優汰劣的實際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