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店警分局頂城所員警5月30日23時40分擔服22-24時取締違規勤務時,於新店區安民街387號前見林男(32歲)駕駛自小客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後又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上,行駛狀態明顯異常,遂予以攔查;攔查後詢問身分證號,林男卻向警方報該車車號。員警見林男說話口齒不清、且眼球佈滿血絲,認定林民精神狀況不佳。
現場警方認林男有唾液快篩之必要,惟林男表示需要時間思考,後續警方便將林男帶返勤務處所,並製作刑法185-3第四款觀察測試紀錄表,林男未有明顯不能平衡之情事。再調閱該自小客車沿路監視器,發現林男遭警方攔查前之路口,有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後迴轉情事。
經警方播放監視器影像予林男觀看,林男始同意警方進行唾液採驗,初驗均為毒品陰性反應,且林男拒絕同意警方採集尿液送驗,故警方開立罰單2張後(道交條例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1200-3600元、道交條例45條1項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罰600-1800元)任其離去。然林男認為警方執法過當之情事,提起反訴。
新店警分局提供
新店警分局表示,警方依據執法經驗,攔查當下認林男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後續帶返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相關作為,皆依照作業程序處理,並未有故意刁難或林男指稱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