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羈押制度改革 主張兼顧人權與偵查需求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十三日針對其提出的羈押制度改革法案再度說明,強調修法目的在兼顧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並非放寬犯罪追訴。她指出,部分媒體對法案內容報導不完整,導致外界產生誤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澄清。

翁曉玲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自民國十七年制定以來,歷經近百年未作實質檢討。依現行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最長可達四個月,審判中羈押期間更可達六個月,相較日本、韓國等國一次十天的羈押期間,我國規定明顯較長。

翁曉玲指出,羈押原本是防止逃亡、湮滅證據及串供的最後手段,但近年實務運作常遭質疑出現「以押代查」或羈押過度使用情況。她認為,現行法將「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列為羈押事由,卻未明確規範判斷標準,容易引發法律適用爭議。

翁曉玲表示,縮短羈押期限並非首次被提出。民國九十七年及一0一年間,包括賴清德、柯建銘、潘孟安及管碧玲等民進黨立委,都曾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由兩個月縮短至十天。

她指出,自己提出的版本較為務實,兼顧第一線偵查需求。其中偵查中羈押期間由兩個月縮短為一個月,並得延長一個月;審判中羈押期間則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延長羈押最長三個月。

翁曉玲表示,修法並未刪除重罪羈押及勾串共犯、證人等羈押事由,仍保留檢警偵辦重大案件所需工具。她認為,相關制度應在維護社會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翁曉玲強調,她支持提高重大犯罪刑責,也反對廢除死刑,對詐欺、毒駕及殺人等犯罪絕不寬貸。但刑事司法制度除追求發現真實外,也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及人權保障。她呼籲社會回歸法治精神,就制度改革進行理性討論,共同完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