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因受台北知名餐飲業簡姓小開請託,協助處理其小模妻子與外遇對象的感情糾紛,原以為只是擔任雙方溝通的「和事佬」,未料卻捲入刑事案件,不僅遭羈押長達7個月,一審更被判刑1年4個月。儘管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二審法院仍維持有罪見解,改判1年3個月,日前他出面吐露2年來的煎熬,當初沒動手只勸架卻被當共犯,如今身心俱疲還得看醫生,以後都不敢再多管閒事,全案目前持續上訴中。
根據本案判決指出,事件起因於簡姓男子發現妻子與另一男子發展婚外情,認為對方應出面負責。由於江男與婚外情男子係國小同學,因此受簡男請託聯繫男子協商。

113年3月18日晚間,江男以協調感情糾紛為由約婚外情男子見面,隨後一同前往三重某民宅與簡男會談。不過在婚外情男抵達後,現場陸續出現多人,氣氛急遽升高。
根據法院認定,婚外情男進屋後遭多人限制行動並施以毆打,過程中被要求簽署自白書、和解書及高額本票,甚至拍攝道歉影片。雖然江男未直接動手,但法官認為其負責邀約被害男子赴約、陪同前往現場,並曾說出「如果沒有我在場,你早就被拖去山上或坐桶子出去了」等語句,已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壓力。
法院在審酌證人證詞、通聯紀錄及相關事證後認定,江男從聯繫、帶往現場到後續協商與催討款項,均屬整體犯行的一部分,因此依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論處。

不過江男始終否認涉案。他強調,自己只是居中協調,事前並不知道簡男等人將以何種方式處理糾紛,更未參與任何暴力計畫。衝突發生時,他不但沒有動手,還曾勸阻現場眾人,甚至提醒「不要打頭跟臉」,希望降低傷害程度。
江男提到,被害人男子在偵查期間也曾證稱他沒有動手施暴,案發後甚至主動傳訊向他致歉,內容提及「不好意思讓你們丟臉,拜託不要跟別人說」,並坦承一度認為江男是在幫助自己。
「如果我真的有拘禁或恐嚇他的意思,他怎麼可能事後還向我道歉?」江男質疑法院認定,強調自己既非婚外情事件當事人,也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卻因好心協調而捲入官司,「公親變事主」實在冤枉。
「如果能重來一次,我絕對不會再多管閒事!」江男不禁感嘆,兩年多來官司纏身,不僅身心飽受煎熬,還需接受醫療治療,希望法院重新審視證據,還給自己清白。
針對本案,律師劉振珷表示,雖然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法院是否給予緩刑,仍須綜合考量前科、犯後態度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他認為,從修復式司法角度來看,現行制度未來可考慮提供更多彈性,讓低再犯風險且積極修復被害關係的個案,獲得更多替代性處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