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港貨櫃區一名年僅二十一歲的輪胎行賴姓技師,一一二年底鑽入拖板車底維修輪胎,不料江姓駕駛未察覺車底有人作業,竟直接發動車輛前進,導致賴男頭部遭輾壓當場死亡,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江十月徒刑,全案上訴後,二審認江符合自首,改判八月徒刑,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江姓男子是一間運輸公司的主管,在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許,江男受周姓同事之託,替一輛拖車加油,但同時間,周男又聯絡輪胎行賴姓員工,替該輛拖車換胎,賴男駕駛小貨車停靠於拖車右後側,牽引管線入車底,並以千斤頂頂高輪軸後,鑽入車底作業。
江男有多年駕駛經驗,依規定起駛前應詳查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障礙或人員,當日是晴天、光線充足,無不能注意的狀況,但仍疏未查看,即啟動拖車,導致賴男頭面部遭重車輾壓,顱骨碎裂骨折,當場死亡。
台中地院審認,江男駕駛經驗豐富,已持有普通聯結車駕照長達二十五年,理應嚴守行車規則,卻一時疏忽釀成二十一歲年輕人命喪車底,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雖江男於偵查、審判中都坦承犯行,但雙方調解因條件差距懸殊,未能成立,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
江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江男上訴主張,他是受同事之託,代為加油,同事也未告知已委託輪胎行換胎,被害人在作業時也沒有告知,請求輕判;二審審認,一審漏未審酌江男事發後主動報警、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應予減輕其刑,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八月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