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聘僱逾65歲勞工得簽訂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推動中高齡就業,勞動部訂定專法,雇主聘僱六十五歲以上勞工可簽訂定期契約,卻有企業誤解。勞動部近日發函重申,專法是提供雙方簽訂具彈性工作期間勞動契約的機會,並非只能簽訂定期契約。

為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勞動部訂定中高齡就業專法,讓雇主可用定期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勞工。不過,部分企業誤以為,只要雇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就只能簽訂定期契約。

對此,勞動部近日發函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等單位,重申雇主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者的勞動契約簽訂規定,強調雇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僱用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並未限制只能簽訂定期契約。

勞動部說明,當初專法有雇主聘僱六十五歲以上勞工簽定期契約,是考量高齡者的體力或家庭等因素;如果有具彈性的定期契約工作,比較能符合高齡者需求,因此藉由定期契約彈性作法,促進高齡者勞工重新進入勞動市場,並提高勞動力參與率。

勞動部也強調,雇主以定期契約進用高齡者時,應在勞動契約明確約定契約起迄日期,在契約有效期間也須遵守勞動法令。後續定期契約屆滿後,雇主在三個月內再與其重新簽訂新約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併計勞工前後的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