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國產標章的乳品才能標示為鮮乳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食藥署指出,7月1日起取得國產標章的乳品才能標示為鮮乳,將配合把「鮮乳」用詞修正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同義字,標示不實者最高可罰款400萬元。

食藥署指出,紐西蘭乳品輸入台灣自去年起零關稅,當時乳業憂標示長效鮮乳易混淆,經歷討論多時,農業部和衛福部配合修正乳品相關規定,今年7月1日起只有取得標章國產牛羊乳才能稱作「鮮乳」。

食藥署指出,原「鮮乳」用詞修正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食藥署指出,未依新規訂標示者依食品安全法最重裁處400萬元罰款。

食藥署表示,本案於去年6月3日公告,給予緩衝期至今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產品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以降低業者於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