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初審 遺產管理人納入執業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一日初審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將「遺產管理人」納入會計師執行業務。初審條文立法說明指出,遺產管理工作與財務專業相關,會計師熟稔遺產稅務作業,且現行執業項目已包括遺囑執行人,由會計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當屬適宜。

立法說明表示,會計師執行業務除須嚴守法令規範,也須遵循專門職業道德規範,具有相當公信力。由會計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有助保全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利益,並避免遺產散失;修法後也有利社會大眾辨識相關專業服務。

此外,現行法規定,會計師未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財委會初審時考量利益衝突及專業獨立性,調整會計師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的限制。

初審條文明定,會計師不得充任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職務、受有俸給的董事或監察人,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經理人。未受俸給且不負經營政策主要決策責任的董事或監察人,將不再一律禁止會計師兼任。

立法說明指出,會計師若提供專業知識與經驗擔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只要執業業務與兼任職務未有利益衝突、未損及獨立性,或無違反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情形,反有助提升公營事業治理及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