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監察院五日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已修正通過二十多年,但實務上仍有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遭拒或被限制等情形,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公部門拒導盲犬入內即裁罰並公布,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功效。
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五日透過新聞稿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通過二十多年,明定視障者得由導盲犬陪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但仍發生導盲犬被拒、視覺障礙者遭到傷害等狀況。依衛福部資料,一一二至一一四年共有四十七件拒絕導盲犬事件,但因違法者多表示不熟悉法令,各地主管機關只要求限期改善,都未依身權法第一百條裁處罰鍰。
監委指出,一百年十一月還曾發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告知視覺障礙者「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一一四年十月又發生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關仔嶺「台灣木材故事館」拒絕導盲犬進入事件。
監委強調,公部門為法令執行主體,更應嚴謹遵循法律,因此衛福部宜積極檢討,研議修正相關法令,在公部門相關機關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時,不需勸導就直接裁罰並公布違規態樣,透過嚴謹執行與公開透明機制,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功效。
監委要求,衛福部宜偕同經濟部、交通部及教育部多元宣導,提升民眾對導盲犬知能、瞭解生命教育與友善導盲犬環境重要性,共同創造友善共融社會。
監委認為,實務上仍有許多提供人類協助的輔助或服務犬,如妥瑞氏症工作犬等,沒有相應法令規範,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持續關注國際趨勢與相關法律,研議精進國內法規,以同時兼顧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動物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