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日併案審查《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修正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修法是配合憲法法庭二0二四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辦理,明確規範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的法律性質,符合憲法判決意旨,沒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疑慮,盼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
鄭銘謙在委員會報告指出,憲法法庭二0二四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法務部因此提出修正《監獄行刑法》,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不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並訂定施行日期,以明確相關法律規範。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詢時關切,修法是否牴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並詢問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究竟屬於刑罰、保安處分或羈押性質。
鄭銘謙表示,死刑定讞待執行屬於執行前的過渡階段,法律性質與羈押、保安處分及刑罰均不相同,因此修法主要是依據憲法法庭判決,釐清其法律定位。
翁曉玲追問,若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時間長達十年、二十年是否合理,甚至是否涉及酷刑。鄭銘謙回應,酷刑認定並非以收容時間長短作為判斷標準,而是須視收容或羈押環境是否違反人權保障。他重申,本次修法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視標準不同,沒有侵犯人身自由疑慮。
鄭銘謙表示,行政院已完成法案審查並提出修正版本,法務部希望立法院儘速完成審議,使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的法律依據更為明確。對於修法內容,司法院則表示予以尊重,並尊重立法院依法行使審查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