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偵結一起因懷疑被害人竊取所有現金二十餘萬元等財物,竟找友駕車攜械到雲林東勢找被害人,致被害吳男重傷害之跨縣市持械侵宅重傷害案,全案依重傷害等罪嫌起訴廿六歲主嫌林男九年有期徒刑,被告朱男、溫男各具體求處七年六月有期徒刑。
雲林地檢署指出,該案由檢察官蔡少勳指揮台西分局偵辦。主嫌林男懷疑吳男竊取其財物,未循合法途徑處理,竟夥同朱男、溫男三月十七日從新竹駕車到雲林縣東勢鄉找吳男,並分持開山刀、鐵製拔釘器和金屬球棒攻擊吳男,造成被害人吳男脾臟破裂併創傷性休克、左肺挫傷、頭皮及全身多處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其中脾臟破裂部分經手術全數切除。

檢警調查,被告三人犯案後,未即時協助被害人就醫,反而駕車離開現場,並將犯案器械丟棄企圖隱匿犯行,被害人家屬發現報警;檢警積極追查,三月十九日於屏東縣恆春某汽車旅館等地,將廿六歲林男、廿一歲朱男、廿二歲溫男拘提,並在汽旅搜索過程中,扣得林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包,總純淨重五點三五九五公克。
檢察官認為,被告三人僅因財物糾紛,即事先準備高危險器械,跨縣市並夜間侵入住宅攻擊,是有備而來之暴力犯罪,且被害人因受重傷害造成身體健康及日後生活難以回復影響,加上三人犯後未即時協助被害人就醫,另遭查獲持有毒品案,顯見法治觀念薄弱,為彰顯刑罰對暴力私力救濟行為之制止功能,對主嫌林男求處有期徒刑九年,朱、溫則各具體求處七年六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