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電子煙開罰? 立法院法制局盼循序漸進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近期爆發多起依托咪酯毒駕事故,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持有」電子煙組合元件(載具)納入罰則,全案已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局近日發表報告指出,全面禁持在私人場所取證難度高,建議參酌香港經驗「循序漸進」,先管供應面與公共場所,再視成效評估是否擴及私人場所。

為強化防制毒品,政府日前將「喪屍煙彈」依托咪酯提升為毒品管制。因該毒品多以電子煙為載具,行政院會六月二十六日通過最新修法,製造、輸入、販賣電子煙最高可處七年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單純「持有」及「使用」電子煙載具與類菸品,則處三萬至十萬元行政罰。

立法院法制局研析星、港法制指出,新加坡採「全面禁止」模式,並透過法定推定制度降低執法機關舉證負擔;香港則考量比例原則,二0二二年先禁供應與販售,去年才修法分階段禁止持有。

報告認為,我國修法方向與新加坡相似,但考量實務執法人力有限,且非公共場所取證艱難,若一蹴可幾恐加重基層負擔。建議參酌香港經驗,採循序漸進策略,先禁止供應面,再擴及校園、醫療院所等高風險與公共場所持有,最後才評估私人場所。

法制局強調,修法應落實「分級管理與比例原則」,依持有場所與情節設計差異化處罰,避免對單純自用者科處高額罰鍰。同時應建立供司法調查、學術研究等「合理例外與配套機制」,並評估外國旅客入境申報沒入等行政處理,以兼顧公共衛生與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