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中選會十五日將「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上線,包括候選人具有外國籍能否參選?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為何?等三十七項問答,提供民眾或有意參選者參考。
中選會指出,一一二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消極資格規定有大幅修正,尤其增加終身不得參選的類型,又其條文內容大部分涉及刑事前科,且使用較多法律專業用語,為使一般民眾或有意參選者瞭解其規定,期以較簡易通俗方式註解說明,以降低閱讀門檻,並有利於公眾之認識及理解。
中選會表示,另今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規定,其要件及如何適用,亦有說明必要。所以彙輯選務實務上最常被詢問的問題,以淺白易懂的問答方式,搭配實例說明,讓民眾能充分瞭解相關規定。
答客問第一項為候選人具有外國國籍,是否就不得登記參選?中選會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於登記參選時不得具有外國國籍,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外之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限制具有外國國籍的人不得參選,不過這類候選人如果當選後,仍要依國籍法規定辦理。
答客問第十九項為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經法官裁量判決免刑,可以登記參選嗎?中選會表示,要看該候選人原本所犯之罪而定,如果是終身不得參選之犯罪,仍屬有罪判決,自然不能登記參選;如果是非終身不得參選之犯罪公,因判決免刑,無已否執行問題,自然可以登記參選。
答客問第二十三項,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褫奪公權」,定義為何?起訖期間為何?中選會表示褫奪公權,屬於刑罰中的從刑,依刑法第36條,褫奪二種資格,即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所以,在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登記參選,而褫奪公權之宣告,是從裁判確定時就發生效力,而其期間的起算,是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如果案件有宣告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因涉及不得登記參選之起訖點,須加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