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喪失陸籍證明滿10年才能參選公職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九合一選舉十一月二十八日登場。中選會表示,若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且會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起算,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十年。

陸委會四月核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在台設籍十年的規定,明定必須完成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十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中選會表示,針對今年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審查,若遇到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的案例,依陸委會四月十六日函釋及內政部三月十六日召開「研商戶政資訊系統新增原籍大陸地區人民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日期」會議決議,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中選會說,會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為起始日起算,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