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修食安法 高風險食品最少每月檢驗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鑑於近期國內重大食用油脂安全事件,國民黨立委廖偉翔十七日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高風險食品業者及特定高風險品項的最低檢驗周期,並建立檢驗端強制通報及揭弊免責機制,防止危害物質流入市場。

廖偉翔指出,現行食安法將食品業者自主檢驗頻率,完全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公告訂定,實務上使高風險品項最低檢驗周期偏長,難以第一時間阻絕危害物質,形成食安監管漏洞。

草案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為食品安全高風險特定類別的業者,最低檢驗周期不得少於每季一次;屬公告特定高風險品項者,最低檢驗周期不得少於每月一次。相關業者及品項,分別依製程複雜度、危害物質殘留風險、消費對象脆弱性及曾發生重大食安事件等因素認定。

修正案也規定,食品業者、受託檢驗機構、團體及檢驗人員執行檢驗、複驗或品管業務時,發現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所含危害人體健康物質超過法定標準,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

草案明定,通報不受營業秘密、契約保密條款或雇主指示限制,以免業者因內部通報延宕或商業考量,使食安風險無法即時進入主管機關預警體系。違反通報規定者,依第四十七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