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黨團協商 違反隱私最高關5年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二十三日黨團協商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違反醫療隱私,最高可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器材,未遂犯亦可處罰。醫療暴力調升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並新增醫療機構若未採必要措施,可處最高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六月十日初審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暴力、隱私等相關條文,保留至黨團協商。散會前,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盧縣一宣告,保留送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處理。

在場委員討論後達成初步共識,增訂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違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進行上述相關行為,或是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播送相關資料或竊錄內容,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相關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醫療暴力方面,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由原訂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調升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保障對象除原本的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新增加上「其它相關人員」;且新增醫療機構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採必要措施,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因應所有醫療暴力最常見就是以公然侮辱方式進行,新增公然侮辱方式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審議委員會部分,新增規定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時,可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並加上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於條文通過六個月內,與司法院共同建立鑑定前溝通機制,及研議修正醫審會相關作業要點或指派代表到庭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