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八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鬆綁俗稱「黨政軍條款」的持股限制。政府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在不具實質控制的情況下,間接持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股份上限,由原本一股都不得持有,放寬為百分之一。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政府或政黨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修法後仍禁止政府直接投資,也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控制系統經營者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所謂控制,是指政府、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業者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不過,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不計入百分之一的持股限制。政黨直接投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禁令則維持不變。
三讀條文也將違法投資的裁罰對象,由原本主要處罰有線電視業者,改為納入實際投資行為人。政府、政黨或黨務工作人員違法投資系統經營者,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