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村里長赴中且收中方資助介選 林雪峰判4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曾代表國民黨參選嘉義市議員的林雪峰,被控接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資助,招攬嘉義縣村里長及民眾赴中國參加六天五夜旅遊,並於行程中宣揚支持特定總統候選人。最高法院二十九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依《反滲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的判決,全案定讞。

檢方指出,林雪峰於一一二年八月起,接受中國浙江省台州市台辦林姓處長委託、指示及資助,邀集嘉義縣村里長及民眾赴中國旅遊,團員僅須支付約新台幣一萬六千元,其餘旅遊、食宿及交通費用由台州市台辦補助。檢方認定,林雪峰利用餐敘等場合宣揚支持特定政黨及總統候選人,意圖影響具有投票權者的投票意向,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認定,相關旅遊利益已超出一般社會正常禮尚往來範圍,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依違反《反滲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四年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中國屬《反滲透法》所稱境外敵對勢力,台州市台辦為其所屬組織,林雪峰受其指示、委託及資助從事行為,屬共同犯罪,雖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但維持相同刑度。

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政治意見的自由表達,但並不保障與境外敵對勢力合作,藉由提供旅遊等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決定的行為。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均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