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十九日初審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比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刑度不變,罰金金額則全面調高;明定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規定,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審查會討論後認為,主管機關應令「違規行為人」停工,並「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強制拆除及清除之費用,由「違規行為人」負擔。
初審條文另規定,前項違規行為人無合法使用權者,於辦理限期改正事項前,如無法取得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同意,或無法尋得違規行為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
有關罰金部分,《水土保持法》亦比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刑度不變,罰金金額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堅持下全面調高。
現行條文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有、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審查會討論後,罰金部分從六十萬元提高至二千五百萬元;因而致人於死者刑度不變,罰金則從現行一百萬元提高至一億元以下;致重傷者,罰金從八十萬元以下提高至八千萬元以下;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釀成災害者,罰金從現行六十萬元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下。
至於違反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現行規定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審查會決定,改為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