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限制強迫勞動商品輸入,勞動部三十日發布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當經濟部函送相關合作國家認定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兩部會將共同召開審定會,三十日內決定是否限制輸入。
台美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達成勞權保障共識,將循國內審議程序採認美國關稅法第三0七條認定的強迫勞動產品禁止輸入台灣。
為達成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經濟部與勞動部分別發布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及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共同建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
根據設置要點,審定會設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二人為共同召集人,由經濟部部長及勞動部部長,或其分別指定的人員擔任,而常設委員四人,由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派代表擔任,其餘委員包含內政部、外交部、交通部、農業部、衛福部及大陸委員會代表各一人,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未來經濟部會函送相關合作國家認定強迫勞動貨品的資料函給勞動部,勞動部會在第一時間通知常設委員先執行暫時限制貨品進入的建議、最長六十日,並釐清所涉貨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協助收集跟強迫勞動有關的資訊。
黃琦雅指出,從經濟部函送相關合作國家認定強迫勞動貨品的資料函開始,勞動部審定會須在三十天內做出審定決定,並於五日內函送經濟部及貨品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依貿易法相關規定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限制輸入或解除限制輸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