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強化動物展演管理 提醒業者依法申請許可

花蓮縣政府表示未經許可從事動物展演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裁罰。(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表示,近幾年來有部分業者規劃動物展示、表演、提供民眾餵食或與動物互動等活動,如涉及動物展演行為,且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免經許可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依法應事先取得動物展演許可;未經許可從事動物展演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裁罰。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

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展演場所包括供動物展示、表演或與民眾互動空間,以及展演動物的飼養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地點,並符合土地、建築等相關法規,相關設施亦須符合動物習性及生理需求,提供適當飲水、飲食、休息及躲藏空間,並具備動物行為豐富化功能,以維護動物福祉。

陳淑雯指出,針對縣內涉及動物展演的場所,將依實際營運情形逐案認定是否須申請動物展演許可,或是否符合免經許可規定。經盤點及輔導,目前已有四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二處符合免經許可規定、二處停止經營;其餘場所均已要求在未取得許可前不得從事動物展演行為,若有違規情形,將依法查處。

農業處強調,《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展演行為及動物照護管理進行審查,並不取代土地使用、建築物或相關設施合法性的審查。申請人仍應依場所性質,循社會教育機構、觀光遊樂業、休閒農場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資格等途徑辦理,並依法確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縣府強調,業者在未取得動物展演許可或確認符合免經許可規定前,不得從事動物展示、表演、餵食或與民眾互動等展演行為;違反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縣府也將持續推動動物保護教育、犬貓絕育、寵物登記、狂犬病防疫及認養工作,攜手打造尊重生命、人與動物和諧共融的友善花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