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法修法 海嘯堰塞湖納法定災害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六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海嘯及堰塞湖災害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也明定海嘯與堰塞湖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與農業部。

馬太鞍溪堰塞湖事件處置,引發外界關注中央與地方權責區分問題。行政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新增法定天然災害,也調整災害應變機制,改由專責機關統籌應變,加速關鍵決策。

現行天然災害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草案此次修法則將「海嘯」及「堰塞湖災害」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由內政部及農業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確保權責明確。

草案也調整災害應變機制,目前行政院設有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應變部分原先是依據災害別不同處理;草案則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加速關鍵決策,至於預防及復原重建由各權責機關負責。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說明,後續將透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規處理應變專責機關的定位與組成;而「預防」與「復原重建」的權責機關,未來制度上將衡平兩者所涉及的不同專業進行設計。

另外,草案也增訂各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及協作中心相關業務,落實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物資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