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不慎活埋雇主 司機賠247萬獲緩刑

本報綜合報導

何姓挖土機司機前年執行工地回填土石時,未發現工程行陳姓負責人倒臥坑內,致其遭活埋死亡。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須賠償二百四十七萬餘元,緩刑四年。可上訴。

何男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受僱於工程行陳姓負責人,在幼兒園新建工程現場駕駛挖土機進行土石回填及整平作業。作業期間,陳男因故倒臥坑內,何男未注意現場狀況仍持續傾倒土石,導致陳男遭大量土石掩埋身亡。

法官審酌,何男未善盡作業注意義務,造成陳男死亡,應負過失致死責任。考量何男坦承犯行、無前科,且事故發生原因並非全然可歸責於何男,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承諾分期賠償二百四十七萬餘元,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八月徒刑、緩刑四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