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台南市經發局前高姓約僱人員涉光電業者躉購費率圖利案,台南地院十四日宣判,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判高女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十五萬元。
判決指出,高女自一一0年十二月至一一三年五月底在經發局能源科擔任約僱人員,負責轄區太陽光電系統設備同意備案、設備登記、變更及異動認定等業務。高女明知數家業者及民眾申請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於「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同意備案公文實際上直到一一三年一、二月間才完成核定,卻為讓申請人能適用較高的一一二年度電能躉購費率,在職務上掌管的公文「發文日期」欄位,不實登載為一一二年十二月廿九日,並填載不實發文字號,再交由不知情的收發人員用印寄出。
台電台南區營業處收到公文後,據此與相關業者及民眾簽訂電能售購契約。直到經發局察覺有異,才發函通知台電及相關申請人更正公文日期,台電隨後調整躉購費率。
台南地院審理時高女坦承犯行。法院認為,高女身為公務人員,本應依法行政,卻擅自變更公文日期,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她在犯行尚未被發覺前即主動向廉政署自首,未取得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且圖利金額不高、台電已全數追回,因此依法減輕其刑。另審酌高女無前科、屬初犯且有悔意,最終給予緩刑四年,並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十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