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假將至 桃園勞動局提醒依法給薪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中秋節四日連假將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今(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中秋節及九月二十八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均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如因業務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且月薪制及部分工時勞工均適用。

勞動局十六日表示,各事業單位工作型態及排班方式不一,例假、休息日未必固定於星期六、日,因此連假期間各日假別,應依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認定,不能逕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套用。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原約定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如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須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並明確約定調移日期,不得減少國定假日應休日數。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以月薪四萬五千元之勞工為例,若九月二十五日中秋節為原約定工作日,經同意出勤八小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一千五百元;九月二十六日如為休息日,出勤八小時則依休息日出勤規定計給工資;九月二十七日如為例假,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外,不得使勞工出勤;九月二十八日如為原約定工作日之國定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倍給薪。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連假期間如需勞工出勤,雇主應依勞工個別排班及各日假別性質,妥善安排並依法給付工資;如有相關疑義,可洽勞動局諮詢,共同維護勞工休假權益,減少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