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二十日出席學術研討會,針對國民黨舊中央黨部案、國發院土地案及大孝大樓案均由黨產會敗訴確定表示,法院對已處分的不當黨產增加「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要件,質疑此一解釋使《黨產條例》立法意旨淪為空殼。最高行政法院晚間嚴正澄清,指黨產會敗訴後發表強烈主觀質疑,有失行政機關尊重法治基本素養,並籲勿以政治語言干擾司法。
最高行表示,受理上述案件的合議庭均已說明,依《黨產條例》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意旨,條例除考量追溯調查、認定不當黨產的困難,也設有推定不當黨產及回復匡正措施的相關規範。
依《黨產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若相關財產在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條例公布時,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所有,且沒有違反申報義務,必須是政黨或附隨組織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才能推定為不當黨產,再經聽證程序認定後採取追徵等措施。
最高行表示,此一法律見解是該院判決先例長期採取的穩定見解,迄今未經依法變更。
最高行指出,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土地及大孝大樓等案所涉土地、原建物,在《黨產條例》公布前均已由國民黨轉售他人,已非國民黨所有;國民黨也依規定申報,未違反法定申報義務,並提出計價依據。
相較之下,黨產會無法舉證國民黨究竟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方式取得相關財產,因此無從依黨產條例推定為不當黨產,也無法形成判決黨產會勝訴的心證,相關理由均已詳載判決。
最高行並以強烈措辭指出,黨產會身為訴訟當事人之一方,若對判決結果不服,應循現行體制謀求救濟,而非敗訴後藉學術研討會發表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質疑,此舉「不僅有失行政機關應尊重法治的基本素養,更嚴重破壞權力分立之分際」。
最高行強調,行政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更不能僅憑「轉型正義」口號之名,行違法裁判之實。相關確定判決均是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判決內容可受公評,也歡迎各界理性評析;但呼籲勿斷章取義,以政治語言干擾司法,並避免無謂揣測或指控、誤導社會大眾,以共同維護審判獨立與國家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