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林姓髮廊業者為女客人按摩時強制猥褻,受害女子雖求助保護專線、報案,仍羞忿輕生。南投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依強制猥褻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判處林男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林男在南投縣水里鄉經營髮廊,一名女子二0二二年十月某天傍晚前往欲按摩肩頸,林男將她引導至髮廊深處躺椅並以屏風遮擋,見店內無其他客人,無視對方用手阻擋表達拒絕,觸摸女子私密處強制猥褻得逞。
女子離去後產生輕生意念,同年月十六日撥一一三保護專線求助、隔年五月二日報案,且因深感羞忿於九月三日在居所輕生。
被告始終否認強制猥褻並辯稱不認識女子、對方未曾至髮廊消費等語。但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多方證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女子身心科病歷等,認定被告確實違反女子意願而猥褻,致心生羞忿進而輕生。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犯罪手段、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等,依強制猥褻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珍惜生命,請撥一九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