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區違規行為遭舉發 太管處籲守法共同守護山林

太管處強調,停車場並非公告之露營炊煮區,依據國家公園法,無論是否在車內、是否使用無明火電器,於非指定區域炊煮或宿營皆不符規範。(太管處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太管處接獲民眾檢舉某影視傳播公司前往武嶺拍攝影片涉及違規,對於影片中違規事實明確的行為已依法處置,呼籲民眾共同守護山林安全與生態。

太管處表示,經本處檢視相關影像畫面,當事人攀爬岩壁之行為,此舉已違反《國家公園法》規定,本處依法裁罰。太管處呼籲,為取景而走入非開放山徑,不僅增加迷途風險,更有可能破壞極難復原之高山脆弱植被,此類情形國家公園巡查人員或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皆會先行柔性勸導,要求立即停止行為;若遇屢勸不聽或實質汙染環境者,即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逕行舉發,最高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另外,由於影片中於停車場車內炊煮之行為,停車場並非公告之露營炊煮區,依據國家公園法,無論是否在車內、是否使用無明火電器,於非指定區域炊煮或宿營皆不符規範。

太管處指出,武嶺停車場近年已有多件針對「炊煮」行為開立罰單之實例。太管處強調,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於十月四日當日進行巡查工作時,已及時勸導停止炊煮,該影視傳播公司團隊亦配合停止該行為。

太管處呼籲,民眾來此旅遊應展現公德心,遵守「無痕山林」原則,切勿任意攀爬岩壁、擅離既有步道或亂丟垃圾、露營、炊煮、燃放鞭炮、煙火等行為。這些不良的行為不僅破壞生態環境與美觀,更可能干擾野生動物的棲息習性。若遊客在合歡山地區有以上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將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規定,最高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