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總統蔡英文首次出訪友邦,華航黃姓空少竟報警佯稱「總統專機有炸彈」,事後遭華航解職,黃男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一審判決華航敗訴,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二審認定華航解僱有理,改判黃男敗訴;最高法院五日駁回上訴,黃男解職確定。
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蔡總統出訪當天,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正發起罷工活動,華航黃姓空少為喚起總統與社會關注空服員權益,打電話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
警方追查後發現是黃男犯案,華航得知後先將他調地勤,同年十一月將他解職,黃男不服,提訟爭取工作權。
刑事上,新北地院依違反民用航空法「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罪,將黃男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並支付公庫十萬元。後因未上訴而定讞。
民事上,黃男主張,謊報行為屬於勞基法的「爭議行為」,依工會法規定,勞工參與爭議行為,不得解僱;且華航於同年八月五日檢警偵辦時,就已知是他謊報,卻直到同年十一月七日才解僱他,違反勞基法規定的三十天有效期限,解僱不合法。
華航答辯指出,法律上所謂的「爭議行為」必須具備正當性,黃男一開始否認謊報,事後也被法院判刑,顯然不具有正當性。一審認定華航逾期三十天有效期限解僱,判決華航敗訴。
高院則認為,黃男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屬犯罪行為,不具正當性,且合法解僱的計算時間,應從一0五年十月十九日黃男被判刑起算,華航十一月七日通知解僱未逾期,認定華航解僱合法,判決黃男敗訴。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