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大了 遛狗未繫繩又咬傷人 男飼主拘役30日賠8萬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林男去年一月於中西區友愛街市場後方公園放遛愛犬「妞妞」未繫牽繩,適巧許女遛狗「咪魯」經過,妞妞見到咪魯興奮衝上前與之打鬥,咪魯擺脫糾纏奔逃連帶將飼主許女拉倒在地,許右膝、臉部及牙齒受傷憤而向林提告求償過失傷害,經台南地院判賠八萬兩千餘元。
 台南地院一審認林犯過失傷害,判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認林疏於注意控制,未盡對飼養犬隻的看顧義務,未繫上牽繩任令犬隻行動,造成許女受傷,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賠償許女損失等,惟經核原審用法量刑無不當之處,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台南地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案發時兩狗發生追逐,廿三公斤的妞妞與十七公斤的咪魯奔跑追逐,許女先遭咪魯往前拉倒,許女成跪姿摔倒,後約六至七秒許起身未果又遭咪魯拉倒,後約七秒林才從畫面後方出現。
 林出庭否認涉過失傷害,辯稱他在公園裡想要用繩索拴住妞妞,妞妞突然衝出與許女的飼犬玩耍,認是許力量不夠拉不住自家的狗狗,才會被拉倒而受傷的,與他無關。然而台南地院認林疏於看顧飼犬未繫牽繩,致許女遭咪魯拉倒受傷,兩者過失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認林顯有過失判林需賠償許女醫藥費三萬二0五0元及精神撫慰金五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