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電
前嘉義市員警周明賢被控包庇賭博電玩案,公懲會一0五年判決撤職及停止任用二年,周明賢一0七年申請再任警職遭否准而興訟控告警政署。法院認定警政署否准合法,判周明賢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周明賢所涉貪汙收賄案,高院台南分院更二審一0五年四月間判他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同年六月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銓敘部於同年六月底登記懲處結果。
周明賢於一0七年七月起向警局申請再任警職,經函轉至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以他曾受撤職處分,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駁回申請。
周明賢不服提起行政訟訴,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周明賢主張,他的停止任用期間期滿,警政署嚴重侵害他的工作權,請求法院裁判警政署須再任用他為警察。
法院調查,周明賢遭公懲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依現行有效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不得任用,因此警政署否准申請並無違誤,判周明賢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