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政黨法草案 違國安法等判刑確定 得廢止政黨備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健全政黨發展,內政部於二十七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翻修十六條條文,包括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一百萬罰鍰;若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決確定者,得廢止政黨備案等,以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寧生活。
 內政部指出,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對政黨負責人課以監督責任是此次修法重點之一,草案新增規定,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等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
 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草案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以期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為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另考量政黨負責人為政黨的關鍵職務,也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
 同時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為二十三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
 內政部指出,為杜絕空殼政黨,確保政黨能遂行其功能,這次草案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一百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
 另明確規範黨員人數超過三百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為避免謀利,草案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針對政黨領取的補助金,也新增要求每年應有百分之五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以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