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促轉會十三日公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提高賠償基數標準,因國家不法行為至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等,將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將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行政不法」納入國家不法行為的認定,並訂定後續包括,健康、生命權、人身自由,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
至於針對促轉條例的修正,促轉會主委楊翠說,將補足現行促轉條例第六條於平復「司法不法」不足的地方,相關案例促轉會無從辦理,都將透過這次的修法進行補足。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明定賠償標準,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最高依基數換算賠償金為八百八十五萬元,可視情節斟酌增加,最高不超過九百五十萬元。另外,若是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賠(補)償金為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