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放寬弱勢住宅補貼申請標準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於十一日的部務會報中,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另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以加強保障弱勢民眾。

內政部表示,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此次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兩項標準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以台南市為例,民國一一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標準為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標準為三萬四千三百二十二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三萬四千三百二十二元就可申請。

內政部指出,由於所得標準放寬,符合資格者可能會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本項放寬規定將自明年一月一日施行。

由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對無自有住宅的標準,已增訂「持有政府公告拆遷宅」或「持有毀損面積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未保存登記住宅」等兩種情形,並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限制。

因此,這次也同步配合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維護弱勢家庭的居住權益。

此外,現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對於貸款年限及寬限期皆有限制,即便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貸款年限或寬限期,但都因為現行規定而無法配合辦理。

內政部表示,考量貸款利息補貼時間較長,可能有民眾因無法維持原工作收入,而影響還款能力。因此,這次也修正放寬貸款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如有展延寬限期需求,展延期限也授權承貸金融機構決定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