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審閱期五天 付訂不得全沒收

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

購屋付訂之後才後悔不買,要求全額退款遭拒,類似糾紛時有所聞。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應於付訂簽約前審慎評估。否則若無法定解約事由要求解約,即使建商不得沒收消費者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依法仍然可沒收訂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去年有民眾向台南某建設公司購買總價近千萬元的新成屋。當日現場付訂金七萬五千元,隔日再匯款二十五萬五千元,共支付三十三萬元訂金。但返家後再三考慮,決定不買,隨即前往接待中心要求解約、退還已支付款項。但中心人員告知,不能全額退款。消費者認為,建設公司未提供成屋買賣契約書至少五日審閱期,因此向消基會雲嘉南分會提出申訴。消基會受理後,發函給建設公司。經協調,建設公司退還二十五萬元給消費者,雙方解約、和解,全案圓滿落幕。

消基會指出,上述案件爭議之處為消費者並非有法定解約事由,才決定解除契約,因此建設公司以消費者違約,主張沒收已付的全部款項。但建設公司未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給予消費者至少五日的契約審閱期,所以消費者還是可主張,買方違約的條款規定不構成契約內容,建設公司不得沒收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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