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慕慈∕基隆報導
基隆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從民國九十九年修正迄今十一餘年,市府將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包括修繕申請人不必設籍限制,新增為避免日後爭議,違反該辦法拆除的違章建築,概由違建人自行負責,不得作為拆除時要求補償或賠償依據等,攸關民眾權益,現正公告廣納意見,還要送法規會審查再經市務會議討論後才公告實施。
「基隆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該辦法在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訂定發布全文共六條,其中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從民國九十九年修正迄今,已十一年餘,部分條文內容未盡完善,這次修正條文共計七條,其中,新增第七條為為避免日後爭議違反本辦法拆除之違章建築,概由違建人自行負責,修繕證明僅為修繕之許可不得作為其他憑證使用。
比照其他縣市,免設戶籍限制,修繕申請人不必設籍,但修繕的申請人應為該房屋所有人。並修正退縮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面臨已開闢完成道路兩旁舊有違章建築申請修繕時,申請修繕標的只要一側鄰房已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則應配合留設,避免現在尚未打通騎樓就要求申請人退縮或留設騎樓,容易造成民眾質疑。
營造界指出,舊有建築材料都無法抗震,使用材料及修復面積的修繕需求、安全及目前市場的使用材料,應該是討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