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李小姐問:之前因為懷疑先生與公司女同事往來密切,半夜傳送訊息或假藉出差名義與該名女同事外出約會,關係不太尋常,所以就委託徵信社去蒐證。有一天,徵信社通報我發現我的先生跑去女同事家裡,等到我到場後,徵信社人員就破門而入,發現我先生和女同事都未穿著衣服在房間裡,徵信社人員就上前阻止該女同事穿衣服直接拍照,該女同事就說要告我並報警通知警察到場。請問我這樣抓姦會成立犯罪嗎?
答:首先,本件可能成立刑法第三○六條侵入住宅罪,所謂「無故侵入住宅罪」之侵入行為,指未得到所有人同意,而為身體物理性之進入。法條目的在維護個人之隱私權,對其私密之活動或者活動所在之空間範圍,擁有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本案是為了蒐證是否可以說有正當理由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查緝配偶與他人通姦,在刑事訴訟法已有相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搜索票;如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事,可逕行搜索而無須搜索票,亦即被告並非無合法管道伸張其配偶身分法益。
上述強調的「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才能這樣做,如果非執法人員,法律上當然不容許其個人為伸張配偶身分法益,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之自由,甚至無限上綱要求他人配合,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規範。所為已逾越一般社會倫理秩序及法律整體精神,為法律所不容許,當然可能涉有違法性,不具有社會相當性。
再者,抓姦者現場阻止女同事穿上衣服及離開房間,甚至強行扯下女同事遮蔽身體之棉被或其他物品,阻止穿上衣服,持相機逕行拍下裸身照片等行為,另外可能構成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也是就以強暴方法壓制該女同事行無義務之事之過程中所造成,影響現場該女同事的意思決定自由。
最後,本件李小姐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宅及強制罪嫌,現實上或許可以理解動機在抓姦及蒐集通姦證據,然實施手段涉及犯罪,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奉勸遇到此種情形或從事徵信工作人員,還是等警察來現場協助處理才是穩當合法方式。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