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式槍決犯 求重刑

 

宜蘭縣一名劉姓男子持槍朝抵住被害羅男頭部射擊致傷重不治,案發後執槍彈自首,宜蘭地檢以殺人等罪嫌起訴劉男,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警方提供)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去年十月十九日凌晨,宜蘭市縣民大道二段與環市東路路口發生「假車禍、真槍擊」事件,當時廿三歲的劉姓男子,被廿二歲羅姓男子放話圍剿,家人也屢遭羅男砸車、砸店,因此萌生殺意,開車撞羅男車輛,並持槍行刑式槍決羅男,事後向警方自首。宜蘭地檢署偵查終結,以殺人等罪嫌起訴劉男,因劉嫌惡性重大,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經調查,劉男與羅男素有怨隙且有債務糾葛,羅男屢對劉男家人砸車、砸店,又放話欲圍剿羅男,劉男因此萌生殺意,十月十九日凌晨駕車尾隨羅男駕駛車輛,製造假車禍誘使羅男下車察看時,持槍朝羅男射擊,羅男中彈慌忙上車,劉男又在駕駛座旁持槍抵住羅男頭部射擊,並近距離朝副駕駛座上的吳男上半身槍擊,造成羅男送醫不治及吳男左手受傷。

案發後,劉男同日凌晨二時六分左右,執槍彈前往宜蘭警分局自首,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十六日以被告涉犯刑法殺人、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被告於行兇後雖即至警局自首,惟審酌被告行兇手段、兇器種類、被害人傷勢部位及嚴重程度、未將被害人送醫、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等情狀綜合以觀,其自首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係因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或僅為預邀刑的寬典,因此建請法院勿依自首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