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3人以上算聚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十三)日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三人以上為聚眾,若於公共場所聚眾並攜帶凶器施以強暴脅迫,或造成公眾及往來交通危險,首謀及下手者最重判刑七年半,在場助勢者最重判一年半或十五萬元罰金。本案須交黨團協商。
 為防止聚眾鬥毆亂象,司委會昨日審查刑法一四九條、一五0條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把「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加重罰金及刑度等。
 一五○條文初審通過內容為,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修法新增兩項加重處罰態樣,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包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也就是說,在場助勢者最重可處一年半或十五萬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重可判刑七年半。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減輕刑責條款,若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者,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至於一四九條部分,因涉及聚眾解散命令部分,立委認為恐與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產生衝突,經討論後認為仍有疑義,因此條文保留送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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