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遭判13年 陸驅逐出境

中央社∕台北25日電

在中國發展的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涉嫌強姦罪的案件,中國法院今天宣判吳亦凡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去年7月31日,吳亦凡因涉嫌強姦罪,被北京市朝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官方微博發布,經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以涉嫌強姦罪批准逮捕」。

據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網事」通報,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通報並指,經審理查明,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3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發生性關係。

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2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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