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黨產會要求救國團名下六十一筆不動產及十三億多元財產須移轉國有,另追徵二點四億元。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一審裁定應停止執行六十一筆不動產,十六點三億元動產可以執行。最高行政法院六日逆轉裁定駁回救國團抗告,不動產及動產均應執行。
救國團主任秘書翁宏文表示,已經知道相關情況,會和律師和內部討論後,正式對外發表聲明,目前先不置評。
黨產會民國一0七年八月七日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處分救國團應將名下六十一筆不動產、近十四億元動產移轉國有,另對於已移轉他人、無法返還的建物、土地,追徵二點四億元,且應於三十天內履行。
救國團不服,認為黨產會處分不合法,若強制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具有急迫性,聲請在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不動產及動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六十一筆不動產若於三十天內移歸國有,確有急迫性,而且這些不動產涵蓋救國團重要的營業據點,作為住宿、租借、舉辦課程、活動等,歷時久遠,遷移他址將難以正常營運。
法院認為,這些營運據點帶來的收益,是救國團維持日常營運重要的經濟來源,是賴以存續、運作的重要財產,若無法繼續使用將無法維持業務,屬難以回復的損害,被強制執行即屬剝奪其財產權,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六十一筆不動產。
至於十六點三億元動產方面,法院指出,強制執行後,若救國團未來本訴獲勝訴判決,得以金錢賠償,且認為六十一筆不動產停止執行,足以讓救國團維持營運收入,十六點三億元移歸國有不致危及員工生計,駁回救國團聲請。
救國團、黨產會均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不動產的執行是將所有權登記名義人辦理變更為中華民國,若未來本案訴訟判決救國團獲勝,再辦理回復登記即可,且救國團可另尋經營據點,沒有無法營運的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執行十六點三億部分,未來救國團若勝訴,仍可以金錢賠償,認為無不可回復性及緊急性,因此裁定駁回救國團的兩項聲請確定,不動產及動產均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