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二盧姓男子有施用安非他命遭查獲紀錄,前年一月間,開大貨車從台中前往桃園,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一三八點七公里苗栗銅鑼路段,突然失控衝過中央分隔島,撞死開賓士車的台中市涂姓科技業者,盧驗出毒品反應,盧男辯稱,案發前在朋友家烤肉,疑朋友吸毒,致他吸入煙霧,但未獲法官採信,二審昨日駁回盧上訴,仍依毒駕致死判四年。
判決書指出,盧姓男子在一0三年間,有多次服用安非他命的紀錄,盧在一一0年一月十日凌晨駕駛大貨車從台中出發,沿著國道一號北上開往桃園,行經苗栗銅鑼路段時,因毒品影響精神失控自撞,整輛車「騎上」分隔島,車頭佔據南下內側車道,當時五十七歲涂姓科技業老闆正好開著價值四百多萬的賓士轎車經過,反應不及當場高速撞上,涂到院前即死亡。
警方調查發現,盧姓駕駛有多次使用安非他命的前科,在取得盧男同意後,採尿送驗,驗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認為盧涉毒駕致人於死罪,移送法辦。
一審時,盧男否認犯行,辯稱驗尿前的九十六小時,沒有吸毒,只有到朋友家烤肉、喝酒,喝醉之後睡在朋友家,不知是否朋友在吸食安非他命,導致他吸入煙霧後驗出反應。
一審認為,根據衛福部函覆的資料,吸入含有安非他命等毒品的二手煙霧,在文獻上沒有因此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毒品反應的研究報告,而盧男驗出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經換算後五0三點六ng/ml,已超過大數據統計分析,不能安全駕駛標準五百ng/ml的標準,認定犯行明確,加上盧沒有賠償被害家屬損失,依法毒駕致死罪,判刑四年。
盧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認定,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判刑四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