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核能穩定供電 實現脫碳社會 日核電機組年限可逾60年

本報綜合外電報導

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三十一日通過核電機組可實質延役等的包裹修法,鬆綁從二0一一年福島核子事故後規定的服役六十年上限。

修法前的原子爐等規制法規定,核電機組原則服役四十年;若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類似台灣的原子能委員會)許可的話,最長可延役二十年,總計最長服役年限六十年。這項規定是在日本二0一一年發生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事故後,當時在野、現在執政的自民黨與公明黨都同意下通過。

參議院最新通過的包裹修法,將核電機組因接受審查、法院命令及行政指導等造成停機時間排除在服役年限內,未來核電機組實質服役年限有可能超過六十年。修法還明確規定將活用核電廠達成穩定供電及實現脫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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