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50元 女判3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謝姓女子去年於知名連鎖早餐店擔任員工,負責點餐、收銀及製作餐點,同年十二月初收銀時,於收受五十元硬幣後,卻未將硬幣放入收銀機。她離職後業者清查提告侵占。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謝犯業務侵占罪,考量所得僅五十元、情輕法重,酌情減輕期刑判處三月徒刑。
 早餐店李姓業者表示,每日都會看帳冊並核對電腦紀錄與金額等,然而自謝女一0七年十一月自同年十二月止任職以來,發現金額與帳目一直有出入,每日誤差約兩百元至六百元不等。謝女離職後,李姓業者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十二月三日顧客點選廿五元飲料後,交付一枚五十元硬幣,謝自收銀機拿取廿五元找零給顧客後,卻未將收款放進收銀機。
 合議庭查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謝女打開收銀機拿取零錢找零時,並未碰觸五十元硬幣的分格,也無將硬幣投入收銀機內動作,顯見她已將顧客交付金額占為己有。李姓業者也進一步指控謝女於同日拿取漢堡三個及不詳食材返家等,然而業者已提供一定價值的員工餐供員工食用,則員工在該價值數額內,食用店內食物抑或取回家中料理後食用,難以認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於謝女任職期間帳目不符情況,缺乏舉證。
 案經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謝女涉犯業務侵占,不法所得五十元,考量法定刑期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刑期,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等,認本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仍嫌過重,酌情減輕其刑,量處三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犯罪所得五十元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