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簿集團轉賣人頭帳戶 7人判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以江姓及賴姓主嫌為首的「收簿集團」,涉嫌將收集來的人頭帳戶轉賣給詐騙集團牟利,期間還要求提供者「暫居」於各汽車旅館或民宿以便管理。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將兩名主嫌各判處四年四月有期徒刑,其餘五名成員分處二年四月至三年六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江姓及賴姓主嫌一一0年十一月間起陸續招募許男等人加入收簿集團,由集團成員向缺錢花用之不特定人收購金融帳戶後,轉賣給上游的詐騙集團。當有人願意提供金融帳戶時,即由集團成員出面遊說,許予高額利潤並要求對方申辦網路銀行、辦理新增約定轉帳帳戶,且必須「暫居」在汽車旅館或民宿,讓集團成員能夠隨時管控,避免他們中途變更網銀帳號及密碼,或隨意變更取消約定轉帳帳戶。

有四名人頭帳戶提供者將其申辦的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該集團成員,成員再將這些資料轉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再以投資獲利誆騙民眾,共有四十四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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