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二日通過,民國一一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第二次增列需用名額三十一名,連同原公告及第一次增列需用名額,總計一百七十六名,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更多擔任公職的機會,促進就業權益。
考試院表示,一一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原公告需用名額為九十三名,包括三等考試二十八名、四等考試三十九名、五等考試二十六名,第一次增列需用名額五十二名,包括三等考試八名、四等考試十八名、五等考試二十六名,合計一百四十五名。
考試院指出,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第二次增列需用名額三十一名,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及第一次增列需用名額,這項考試需用名額總計一百七十六名,包括三等考試四十名、四等考試六十九名、五等考試六十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