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型養豬場非法掩埋廢棄物 環檢廉警聯手破獲

環檢廉警聯手破獲嚴辦,大型養豬場非法掩埋廢棄物。(記者蔣謙正翻攝)

記者蔣謙正、張翔/綜合報導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7日會同台南地檢署、法務部廉政署、嘉義縣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同步異地執行嘉義縣義竹鄉及彰化縣二林鎮2處大型養豬場稽查搜索,查獲2處養豬場人員逕自開挖農地或林地,就地回填堆置養豬廢水處理流程產出的廢污泥、營建廢棄物及棄置斃死豬等情事,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外,另養豬場人員及外包廠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涉犯刑責部分,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日前進行資料勾稽比對,發現位於嘉義縣義竹鄉及彰化縣二林鎮的2處養豬場有廢棄物流向不明情形,經比對許可文件及申報資料,發現有廢污泥申報產出數量明顯不足情形,並經調閱衛星影像比對,研判涉有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情事。7日會同相關機關執行搜索,挖土機駕駛坦承確實曾受雇,於該2場養豬場旁的土地挖坑回填、堆置廢棄物。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現場指揮開挖,發現廢污泥回填深度達2至3公尺,挖出的土方散發出豬糞發酵腐敗臭味,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察人員立即將挖出的廢污泥採樣送驗。嘉義縣義竹鄉養豬場甚至發現一露天坑洞內有豬隻殘骸,養豬場人員承認將斃死豬隻就地放置任其腐爛。

該2處養豬場人員及外包廠商未依照合法方式,私下將廢水處理設備內的廢污泥等廢棄物,以機具挖坑露天回填,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刑責規定,初步調查2處養豬場多人涉犯刑責,經廉政署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後,共計聲押公務員4人、廠商2人,交保4人,交保金額共計新臺幣45萬元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本案涉案人員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境管理署再次提醒國內養豬業者,養豬場廢水處理設備產出之廢污泥未依規定再利用,即屬廢棄物,而未經許可即任意回填、堆置廢棄物,除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品質、造成民怨外,更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

環境部自105年起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政策,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補助畜牧場示範新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協助集運處理鄰近畜牧場畜牧糞尿,解決畜牧小場分散、廢水濃度低、污染量大、處理成本高等問題,沼液沼渣還肥於田;除將畜牧糞尿轉化為資源,回歸農地肥分使用外,亦可減少廢水排放至河川,改善河川水質,另外產生之沼氣可轉化成綠電後售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落實淨零循環,提升水體品質。環境管理署亦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守護民眾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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