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籲不再增設紅藍爆閃燈 儘速提改善計畫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針對現行在易肇事地點設置紅藍爆閃燈,未有設置規範且規格不一,不少用路人反映視線受干擾,反提高意外風險,為免產生爭議,交通部八日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紅藍爆閃燈之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即予以清除。

交通部表示,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較長,為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時性,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權單位現場會勘設置紅藍爆閃燈,惟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為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

為免產生爭議,交通部今年一月四日邀集民間團體、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檢局及相關單位等開會研商決議,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就轄內已設置紅藍爆閃燈地點研擬改善計畫,若是以標誌、標線、號誌即可改善者,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若需進行路口、路型、行人通行路徑工程改善者,提報行政院已核定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改善,俟改善工程完竣後,已裝設之紅藍爆閃燈即應予以清除。

交通部呼籲,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口(段)、路中(旁)障礙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並可參考公路局所訂交通工程手冊之詳細設置規範,視道路交通狀況酌情設置,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

交通部再次提醒,各主管機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以利用路人知悉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