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農業部應擬定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農村再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國土計畫、土地明智利用原則,並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村永續發展,擬定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農村再生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不過,對於是否要將農村再生基金設置規模從現行的一千五百億元,提高為三千六百億元或四千五百億元,在場立委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協商。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張嘉郡、楊瓊瓔及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分別所提農村再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列席說明並備詢。

現行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一千五百億元,並於農村再生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張嘉郡的修法版本,是將一千五百億元改為三千六百億元,楊瓊瓔及邱議瑩的修法版本則是改為四千五百億元等。

陳駿季指出,尊重立委的提案,但這些案子違反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農業部會循相關行政程序,跟行政院爭取經費來撥補。

農業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依據財政紀律法第五、七條條文規定,有關所提法律案增加政府歲出,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此外,農再基金一千五百億元業於民國一0九年完成基金經費撥補,截至一一三年二月底其基金餘額四百九十七億元。

委員會討論時,朝野立委有一致的想法,都希望照顧農民、促進農村產業活化及再發展等,但對於是否上修農村再生基金設置規模,還要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中央撥補經費等,意見不一,因此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