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五月報稅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於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時,要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報扣除。
該局說,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如給付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民眾可上該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重要資訊,查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